bat365在线平台原油作为全球最重要的商品品种之一,其价格集合了政治、金融、商品等多方面属性。经过多年现货和期货市场的发展,原油形成了自身特有的价格体系模式,其供需与贸易遍及全球,与各国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。
在石油销售和采购方式中,长期合同是中东国家销售的最主要方式。中东的国家石油公司一般在每年9-10月与炼油厂直接签订下一年度的长期供油合同,以大体确定每年度原油的供应与销售,合约中规定交货的目的港,不得转售,但是装期、数量、价格等具体信息还需要提前数月进行商定。
20世纪第二次石油危机之后,石油市场出现了供过于求、油价下跌的局面,更多的交易走向现货市场,特别是许多贸易商的参与使得现货市场发展很快。现货采购更为灵活方便,很多炼厂都选择长约与现货按一定比例搭配的方式来安排采购计划,以在不同市场情况下合理调整原油采购品种和数量。
如上图,以中国炼厂采购西非安哥拉原油现货为例,各油田生产商在当月15日公布未来第二个月的提油窗口,然后依此进行长约和现货交易。西非现货采购一般是FOB价格,贸易员在达成交易后,由船务人员负责租船、运输执行以及一切与运输相关的纠纷处理,由贸易执行人员负责合同签署、报关报检和一切与货物相关的纠纷处理,许多公司还专门设立滞期费处理岗位来进行滞期费的谈判和索赔。
在国际原油贸易中,贸易员之间通常用邮件的方式确认贸易成交(Deal Recap),主要确定贸易条款、品种、数量、价格等交易要素。贸易成交之后,买卖双方的贸易执行人员根据Deal Recap上的主要内容制作、审阅、修改、反馈合同,直至最终合同定稿。以下主要介绍Deal Recap上的主要内容。
石油贸易的品种多,但计价基准相对较少。为了适应商品流通活跃和贸易技术发展的要求,石油贸易的计价基准日趋简化,目前最为常用的基准原油的以下几种,分别是WTI、布伦特、迪拜与阿曼、塔皮斯、米纳斯。
东南亚原油:绝大部分原油与米纳斯,塔皮斯挂靠,有的也与布伦特、阿曼、迪拜挂靠。
中东原油:阿曼原油挂靠DME,其余除也门原油挂靠布伦特外都与迪拜、阿曼挂靠。
不同的原油生产商根据装港条件、库存情况等确定不同的标准货量,西非原油一般为95万桶或100万桶+/-5%,中东原油为100万桶+/-5%。
油田生产商根据每日库存和最近提油量滚动更新未来2-3个月的提油计划,确定最新的提油期/装期,并预留一定的库存缓冲期。装期一般为2-3天,买方需要租船并在这段时间内抵达装港进行提油,否则算是违约,需要承担一定的违约金,而如果卖方未能在这段时间内按时按量交货,也要承担相应的滞期费。
原油国际贸易中一般采用计价公式作价,也称浮动价,而不采用固定价,只有贴水是固定的,计价公式表示为:P=A+D( FOB)。中东原油的销售价格为:官价(OSP)+贴水。
其中:P 为原油结算价格;A 为基准油期货价或现货价;D 为升贴水。基准价格并不是某种原油某个具体时间的具体成交价,而是与成交前后一段时间的现货价格、期货价格或某报价机构的报价相联系而计算出来的价格。
FOB付款期一般在提单日后一定天数,CIF付款期在卸货港完货(时间表上拆管结束时间)后一定天数。
许多跨国石油公司、国家石油公司都制定了符合自身利益和操作习惯的一般贸易条款,规定了操作环节的许多要素细节和责任划分标准。虽然不同的一般贸易条款大体相同,但不少细节条款往往直接决定了买方能否顺利收回短量、滞期费、杂费等索赔。
我们将SHELL、STATOIL、BP和OMAN一般贸易条款中的部分区别做了比较。以短量和质量不符索赔时限为例,如果发生该类纠纷,时限最短的OMAN要求卸货完成后21天内,最长的SHELL可以在一年以内,一般来说,商检在卸货港复检之后需要2-3天准备全套数量品质单据,如果由于买方的贸易执行人员的原因未能在21天内向卖方索赔,则卖方可以以时限失效为由拒绝赔偿。
中国除了东北中-俄、西北中-哈、西南中-缅三条输油管道,以及在二连浩特从俄罗斯火车进口少量原油外,每年进口原油数量的90%以上都是通过油轮海运进口,且运输成本仅高于管道,远低于火车和油罐车,因此本文只介绍油轮运输中的要点。
2、我国进口原油的主要来源、路线年VLCC航线)中东地区(沙特、阿曼、科威特等);属于含硫油;运输时间(至青岛,下同)约19-21天;VLCC级油轮。
(2)北海(英国、挪威)、西(北)非地区(安哥拉、尼日利亚、赤道几内亚、苏丹、利比亚、阿尔及利亚等);
(4)远东地区(印尼、马来西亚、越南、文莱、泰国);低硫油;运输时间约8天;6~8万吨油轮
由于西非原油经常是95万桶或者100万桶的标准货量,而为了降低平均运费,中国买方一般租用可以装载200万桶原油的VLCC,经常需要装运两种不同的原油,就需要涉及拼装。以上图为例,大幅根据租家要求按Pazflor和Plutonio两种原油制作左、中、右各舱配载,合理分配装油舱室位置以确保油轮横倾和纵倾平衡。
滞期费(Demurrage)是在航次租船合同中,当船舶装货或卸货延期超过装卸货时间时,由租船人向船东所支付的约定款项。油轮运输惯例中只有滞期费,而无速遣费。滞期费涉及船东、卖方、收货方和拼装方,计算时要根据租约或合同约定分别进行计算,然后进行索赔或对索赔进行谈判。由于滞期费不属于货款,租约或合同中一般只约定提出滞期费索赔的时限和所需资料,未规定滞期费的最后结算时间,双方经常要进行一年以上的多轮谈判才能最终结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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